社会责任的迷失

      魏泽西事件让我们意识到信用如此重要,一个社会的信用结构究竟是怎样的?什么样的因素可以帮助赋信、增信?什么样的因素会导致失信、降信?

  在我看来,一个社会的信用结构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观察。

  第一个层面,看信用主体是体制性(规定性)的,还是竞争性(响应性)的。 所谓体制性的,就是说没有其他选择可能。 比如,一个国家不可能有两支武警队伍,两个国家电视台。这样的主体,从也是从,不从也是从,不能不从。 所谓竞争性的,就是说有不只一个信用主体在提供服务。

  这两类主体的赋信增信方式是不同的。 体制性主体主要靠国家权力和特别规定(如专营),竞争性主体主要靠专业知识、服务能力、市场拓展、顾客响应,等等。 当竞争性主体获得垄断地位时,它的体制性色彩会增加,会更多依靠已有的强势地位而不是更好地响应顾客需求。

  “体制性主体”的地位是牢固的,但不是牢不可破。因为顾客可以投票,人是会流动的资本,可以从一个城市迁到另一个城市,从一个国家迁到另一个国家。

  社会信用结构的第二个层面,是社会信用的生成和治理。我们会发现,无论体制性主体还是竞争性主体,要建立、保持和增强信用,扩大信任,都要建立好的机制(比如多劳多得,优劳优得,少劳少得,不劳不得的内部激励机制),都需要建立好的文化(比如以客为尊,以人为本),都需要有外部的监督、法治规范和对权力的限制(比如央行放水怎么限制,公检法滥权怎么制约)。

      竞争性主体的赋信增信地位,也不是一劳永逸的。未来学家阿尔文·托夫勒说过,在工商界,官僚主义的猖獗程度决不亚于政府机关, 世界上 许多大公司同样地陈腐保守和傲慢无礼。为此,公司也需要不断改革,“力求更加灵活,更加革新,更富有企业家精神”

      信任和信用的供给更多由竞争性主体的良治来提供,“竞争性主体 + 良治”,良治包括好机制、好文化和法治监督。 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不等于更多地介入微观层面的信用供给,而是要做好三公规则的制定、环境的营造和监督。希望此次事件可以给我国的医疗监管部门改革和发展以警钟。

guxing 2016-05-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