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,老人可以提起诉讼,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,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,做出相关判决,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。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,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,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。
上海市法制办注意到,一些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,由于身处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,对子女和家庭成员前来探望的需求非常强烈。《条例》特别规定,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,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;对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,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,督促其前往探望。
不只在上海,安徽今年1月也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。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赋予了老年人对“啃老”行为的拒绝权,规定,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,老年人有权拒绝。
安徽还规定,老年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探望要求的,养老机构可以联系、督促赡养人探望,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和城乡社区反映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。
然而,探望父母,一年内应该有多少次?上海用的是“经常”,安徽也用的是“经常”。
还有一个问题。北京朝阳法院曾判决过一起这样的案件。87岁的胡老汉的两子一女被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,并至少每月探望胡老汉一次。但判决生效后,虽然大儿子和女儿都履行了自己的探视义务,但二儿子始终没有履行判决,并断然拒绝了探视老人的可能性。
“即使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,法官带着儿女去看老人了,但这还有什么意义呢?子女不是自愿的,就无法保证探望质量。”一位法官表示。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,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执行下去,是很难实现的。
上海用信用记录来约束,显然比用法院强制执行更有效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