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电商税改与个人行邮税分析

      跨境电商税由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等三部委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(企业对消费者,即B2C)进口新税制正式施行。根据新税改方案,4月8日之后,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,改征“跨境电商综合税”,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      让我们来先分析一下原文: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,实际交易价格(包括货物零售价格、运费和保险费)作为完税价格,电子商务企业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。●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2000元,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。●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关税税率暂设为0%;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,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。● 超过单次限值、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,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。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,可申请退税,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。

 

guxing 2016-04-14